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是由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家用電器行業的制造商企業、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業等自愿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本團體英文名稱: 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APPLIANCES ASSOCIATION,簡稱CHEAA。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反映會員企業訴求,協調會員之間關系,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聯系政府,為行業、會員、政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支部,開展黨的活動。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徽為紅底白色圖案的圓形標志。整體圖形為中國家用電器協會的英文縮寫,并配有CHEAA字母。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參與政府有關家電產業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家電產業發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議;組織開展產業發展、戰略等重大課題的研究;
(二) 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三) 根據授權開展行業數據統計調查,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會員、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咨詢服務;
(四) 組織和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服務標準和行業準入標準,開展協會標準的制訂工作;
(五) 制訂行業公平競爭自律公約,規范會員企業之間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六) 促進品牌建設,推進產品質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管理;
(七) 積極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組織開展新技術的交流與推廣活動,要充分發揮行業專家在產業技術創新中的作用,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八) 組織和推動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開展綠色設計、廢家電產品資源回收和再利用,促進家電產品的節能水平不斷提高;
(九) 受政府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展覽活動,促進貿易活動開展,提高中國家電企業的形象。開展消費者指導工作,促進家電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和普及。
(十) 組織開展家電行業人才、技術、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工作,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 積極發展與國外相關協會、國際組織的聯系與合作,參加國際交流活動;參與國際貿易爭端協調工作;
(十二) 宣傳行業,創辦協會出版物和行業網站;
(十三) 發展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
(十四) 承擔政府委托的相關工作;
(十五) 開展有益于會員企業及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主動提出申請;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并在工商行政局登記注冊二年以上的家用電器制造企業(整機、零部件、設備、相關原材料),經批準可成為單位會員;
(四)家用電器經銷商、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地方協會以及相關的社會團體,經批準可成為(聯系)單位會員,但不享有第十一條第一、第四項權利;
(五)凡關心本行業發展,熱心本行業工作,并對本行業和本團體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員(不包括僑胞、港澳臺胞和外籍人員)、或經本團體業務指導部門推薦的人員,經批準可成為個人會員;
(六)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本團體可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名譽職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由秘書處討論批準,并向理事會通報備案;
(三)由本團體發給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理事會的監督權和提出罷免理事的權利;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決議,維護本團體和本行業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團體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定期進行會員登記。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二年不交納會費;
(二)二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進行會員登記;
(六)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團體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的,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也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1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團體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關心支持本團體發展,熱心參與本團體工作;
(二)經營家電相關產業時間3年以上,入會1年以上,是各產品領域的排頭兵企業,在行業內有一定代表性;
(三)各理事單位推薦一名企業負責人參加理事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報告;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
(十)決定會員處分;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最多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二十七條 經理事長或者10%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連續2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經理事長或1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專職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全面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會費使用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全稱的名字,并在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由本團體統一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免交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團體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組應當包括具有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捐贈給宗旨相近的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2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